榕出台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细则
福州众印网 2006-9-21 9:47:00 来源:转载
榕出台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细则 普通住宅征收1%
20日从市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确我市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比例: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
普通住宅转让这样缴纳个税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税一般计算方式为:转让住房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与有关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装修费用、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再乘以20%的税率。如一套当时买入价约为30万元的普通住宅,现在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如果房主不能提供房屋原值证明,那么现在就按照房屋出售总价的1%缴纳个税,也就是4万元×1%=4000元。
“自用住房满5年”如何界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重新明确了个人自用、购买和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
据介绍,“惟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惟一住房承诺书。对于“现住房是否满5年”的确认,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对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哪个时间更早,就按哪个来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原个税优惠政策不变
《通知》规定,有关二手房转让的原个税优惠政策不变。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方便纳税人,减少办事环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由委托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定期将减免税申报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集中审批。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代征的纳税人减免税审批统一由鼓楼区地税局审批。
记者20日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了解到,作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征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按地税部门的《通知》执行征收任务。
本文标题:榕出台二手房转让个税征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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