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依法维权
福州众印网 2006-10-13 13:59:00 来源:转载
刘先生表示将依法维权
10日A14版《绿洲家园物业擅自对业主停电物业经理拒绝采访》一文,报道了闽水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水缘物业)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坚决要求业主缴纳″所欠″的近千元电费一事。文章见报后,闽水缘物业经理刘天俤向记者道出当天不接受采访的原因。连日来,许多市民也针对物业的做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闽水缘物业经理刘天俤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业主刘先生生活不检点,在小区内包养二奶,因此才产生高额电费。刘先生老婆来交电费时对此也产生了质疑,说她们常住在市区,不可能产生这么高的电费。由于记者采访时刘先生也在场,所以不便透露。
当记者提及物业方面是否有证据证实刘先生包二奶时,刘天俤说:“问题就在于这里,我又没录像!我明天在他家门口架设录像,到时候拿录像给你们看。”记者问及刘先生家中何时能来电时,刘天俤告诉记者,他交了电费就知道了。
对于闽水缘物业经理刘天俤的说法,刘先生及其爱人表示强烈不满:“这简直就是诽谤。”他们表示将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连日来,就刘先生的遭遇,许多市民纷纷致电本报热线或登陆福州新闻网论坛,就闽水缘物业的做法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市民陈女士认为,闽水缘物业是绿洲家园的“管家”,应尽职尽责服务好小区内的居民。物业岂能因一些经济纠纷,就擅自采取非理性措施,拆卸业主的空气开关,停止对业主供电呢。这种做法严重损坏了闽水缘物业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
市民李女士认为,物业私自拆掉业主的空气开关停掉业主家的电,损害了物业、业主之间关系,这与当前全社会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背道而驰。物业、业主之间如有矛盾,可以坐下来协调解决,何必如此大动干戈呢?建议业主应保存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正当利益。
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仅仅是接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管家”,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及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等。
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不存在供电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因此,物业公司断水断电,与自身身份不符,不仅侵犯了居民的用水用电权,也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有权断水断电的一方只能是供水供电单位,而不是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因业主欠缴或拒缴相关费用擅自给业主断电,拒不出示相关证据,且扣下业主的存折,已经构成对业主的侵权。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业主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因停电造成的损失。
本文标题: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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