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消防验收未过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福州众印网 2007-1-14 9:34:00 来源:转载
核心提示:楼盘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两次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购房者拖了一次之后才收房,事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觉得自己真是冤。近日,福州市中院对此案给了明白说法,因房子未通过消防验收,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4年4月2日,郑先生夫妇买下某房地产开发商一套约31万元的房子,并付清房款。双方约定,2004年6月30日前交房,如果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04年4月29日,该楼盘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同年7月9日,开发商通知郑先生夫妇前来办理交房手续。郑先生夫妇未去办理。同年10月16日,开发商再次向郑先生夫妇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书。郑先生夫妇当日接收了房子,并向对方支付了代码表费300元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
事后,郑先生夫妇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并且不应收取代码表费,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要违约金及代码表费。郑先生夫妇说,开发商向他们发出第一次交房通知时,该楼盘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直到2005年1月才通过,所以他们才没有办理交房手续。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防法》,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建筑工程具备交付条件的一项法定要求。开发商向郑先生夫妇发出交房通知时,讼争屋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在此情形下郑先生夫妇有权拒绝接收,因此开发商理应继续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辩称其是代自来水公司收取代码表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应将收取的代码表费300元返还郑先生夫妇。
近日,市中院最终判定,开发商应向郑先生夫妇支付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4年10月16日实际交房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228元,并退还代码表费300元。
本文标题:楼盘消防验收未过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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