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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优先用于解决困难家庭住房
福州众印网 2007-7-12 8:53:00 来源:福州众印网
7月1日至8月15日,我市下半年第一批600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登记工作全面展开。至9日,已有1200多人的申请材料通过各区房管部门的初审。昨天,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
问:这次市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答: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 2006 37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采取措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房建设,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对1998年以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回顾总结,深入分析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原有政策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泛,让一些并不是急需住房的家庭先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一些真正急需住房的家庭未能及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关于申请审批流程的规定不够严谨,对申请条件的把关缺乏手段。
三是售后管理不够严格,一些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没有合理利用,存在空置现象。
为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市政府研究制定出台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重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资格审查、上市交易以及售后使用管理方面进行改进和规范,优先保障无房户和特殊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若干规定》出台后,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认为真正保障了最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问:《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对申请条件的规定做了哪些调整和规范?
答:《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对申请条件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和规范: 一是规定申请人必须已婚方可申请,未婚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这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原有政策关于未婚申请人达到晚婚年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造成了一些人利用政策空子炒卖经济适用住房。如:部分申请人结婚后夫妻双方收入超过规定标准,通过在结婚前提出申请,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结婚;部分申请人结婚前各自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结婚后夫妻同时拥有两套经济适用住房,造成资源浪费。而我市目前还有大量的已婚家庭特别是下岗职工家庭住房紧张,急需得到政府帮助解决。
二是规定申请人结婚未满三年,或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未连续满三年的,与申请人同户籍的家庭直系亲属的年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这主要是针对以往部分家庭已经购买住房,为钻政策空子,通过子女或父母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炒卖住房谋利。
三是规定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主要针对以往部分申请人已购买商品住房,先行出售原有住房成为无房户后,达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
四是规定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主要是为了杜绝外来户炒卖我市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问:《若干规定》在哪些方面保障困难家庭能够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若干规定》通过实行评分制度,优先解决无房户、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的住房问题,优先保障长期在我市工作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老职工的住房需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按照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户口落户年限以及特殊家庭情况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这一规定将更加有利于困难家庭,让真正困难家庭更快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如:对于无房户得分60分,残疾人家庭,加20分,民政优抚家庭,加20分,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加20分。
问:《若干规定》在防止投机和炒房行为方面有哪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答:一是加强资格审查,防止部分人员利用政策空子谋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若干规定》通过房地产档案部门审查申请人住房情况,通过税务部门审查申请人纳税和收入情况,确保真正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加强售后使用管理,防止投机和炒房行为。《若干规定》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入住时应由区房管局办理入住鉴证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规定入住满10年并经区房管局入住鉴证确系住满10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按规定补交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问:《若干规定》出台后,对在此之前已经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群众如何处理?
答:2006年我市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之前,已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约有1300多人,主要集中在金山桔园二期和新店西园新苑两个项目。经核实这些人员申请资格并未经过市房管局的审查审批。经初步调查,这些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部分人员的收入已经超过规定标准,不具备申请资格。二是部分人员已购有房改房、公房或商品房,不具备申请资格。三是部分人员其本人的收入和住房虽未超过规定标准,但与父母、子女等共同居住,其父母、子女已有住房,且共同居住住房仍比较宽裕。四是部分人员收入和住房确实比较困难,急需住房解决问题。
《若干规定》优先解决无房户和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对于原申请人,由于时隔两年,其自身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了变化,同时《若干规定》在申请条件方面也做了调整和规范,需要重新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其中:对符合《若干规定》申请条件的原申请人,鼓励其按照《若干规定》重新申请登记,解决住房问题;对暂时不再符合《若干规定》的原申请人,希望大家理解和支持,将现有有限的经济适用住房优先用于解决更需要住房的困难家庭。
问:《若干规定》出台后,如何加强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工作?
答:《若干规定》出台后,市房管局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工作职工分工。整个申请登记和资格审查由市房管局、市地税务局、市房地产档案馆、各区房管局、申请人工作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分工明确,严把资格审核关。其中: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评分、摇号以及申请资格复审公示工作;各区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登记和初审工作,并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市地税局负责配合审查申请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申请人工作单位和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出具申请人收入和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问:《若干规定》出台后,一些群众曾经提出异议,主要是什么原因?
答:《若干规定》出台后,得到了我市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肯定,原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群众表示理解和支持,愿意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但也有个别人员利用网络和上访手段提出异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一些人员原来就已不具备申请条件,企图利用集体上访达到个人目的。如: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退休人员陈某某,2005年向开发建设单位登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本人已拥有一套房改房,人均住房面积31平方米,原本就不具备申购条件,但仍然提出申请登记。6月22日其子带头上访,提出开发建设单位既已登记,就必须安排其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理要求。
又如:福州某设计院吴某某,2005年向开发建设单位登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2005年其个人收入5.5万元,2006年达到7万元,2006年缴交个人所得税7690.16元,不符合《若干规定》的申请条件。《若干规定》出台后,吴某某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串联,组织上访,试图利用群体上访达到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
二是《若干规定》出台后,审核条件发生变化,一些人员不再符合《若干规定》的申请条件。如:福建某船务代理公司林某,未婚,2005年向开发建设单位登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其父已拥有一套房改房,人均住房面积21平方米,不符合《若干规定》的申请条件。
又如:福建某家电公司林某,未婚,2005年向开发建设单位登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其母拥有公房一处,使用面积52.09平方米,其父又购买一套二手房,建筑面积88.72平方米,不符合《若干规定》的申请条件。6月22日,他们通过上访提出开发建设单位既已登记,就必须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和选房时间如何安排?
答:我市经济适用住房7月1日起正式公开申请登记。共分为五个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为正式申请登记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为复核评分阶段,9月1日为公开摇号,9月3日至9月18日为公示监督阶段,9月20日起为正式组织选房阶段。
这次申请登记和选房工作安排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申请登记时间较长,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都有充分时间申请;二是申请登记由四城区房管局以及马尾区建设局负责,让市民能够就近申请;三是采取电脑评分和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申请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问:《若干规定》出台后,对采取隐瞒收入和住房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有何处理措施?
答:《若干规定》出台后,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将开展已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清理检查工作,并已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隐瞒收入和住房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公开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取消购房资格。二是严格入住鉴证管理,对确属一年内入住并自住的,由区房管局负责鉴证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三是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和欺骗方式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对涉嫌欺诈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经济适用房优先用于解决困难家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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