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6万大学生纳入医保
福州印刷网 2009-9-2 15:57:21 来源:福州印刷网
从今年9月1日起,福州市辖区内在校大学生将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重点保障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40元。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在榕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就此作出规定。这一新政策将惠及在榕约 26万名大学生。
参保范围
据了解,参保范围为: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个人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学生缴费给予补助。
支付标准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按福州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帮助解决。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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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职工医保有新规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管理有关规定支付。
经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根据企业及个人缴费承担能力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由其所在的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做到应保尽保。
在财政补助后,仍无力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预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含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从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费用中列支。
已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尚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1日以后认定为市属停产困难集体企业、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好参保手续。 (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
(责编: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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