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
福州众印网 2010-3-27 8:39:29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3月18日13时34分许,游某驾驶闽AT1071号出租车,车上载有两名学生,沿华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四路华林路口时,遇许某驾驶电动车沿五四路由南往北方向通过该路口,出租车车头左侧碰撞电动车右侧,引发许当场死亡、两车损坏。25日,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确定游某和许某负同等责任,出租车司机游某不负刑事责任,已依法释放。
26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经过认真勘查、鉴定和缜密调查,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事发路段(华林路)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为70km/h,而肇事出租车当时的行驶速度达到85±5km/h,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事人许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信号灯为红灯时进入路口,致本事故发生,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据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李良航介绍,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显示: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经过自行改装;出租车车速鉴定报告显示:出租车在事故发生时属超速行驶。经调取事故现场南往北方向的监控探头资料结合目击证人和出租车两位乘客陈述,警方认定:许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进入路口,出租车是在信号灯为绿灯的情况下进入路口与许某发生碰撞的。
目前,该案民事赔偿问题正进一步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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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3·18车祸双方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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