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片印制乱象“李鬼”常扮“李逵”
福州众印网 2011-11-17 9:05:52 来源:生活时报
每当有人因业务需要向您呈上他的名片时,是否考虑过名片上身份的真实性?近日,记者走访调查了昆明数家印制名片的店铺,发现名片在印制过程中,名片店老板均不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实,这样就给那些企图利用名片来伪造自己身份的不法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现状:各种名片模版随意挑
2007年,曾有一名男子不知从何种渠道弄到了本报名片和记者的名字,并冒用本报某记者的名字,打着“替人宣传”的旗号明目张胆地向一家银行索取2000元的“好处费”。好在当时银行负责人谨慎,随即打电话至本报确认该男子身份,经确认,本报社确有这名记者,但通过询问,该记者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最后经过核实银行方发来的该男子留下的名片复印件后,真相才水落石出:该名片和本报记者的名片从排版上相差甚远,但是除联系电话外的信息和本报记者名片上的信息均一模一样。在场工作人员大呼:“真是李鬼撞见了李逵。”
一张小小的名片为何会成为骗子行骗成功的关键道具?在名片印制之前客户信息是否经过核实?名片印制之后,客户是否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没有任何外泄之嫌?名片印制行业是否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走访了昆明多家有印制名片业务的店铺。
位于人民中路附近的文庙直街,100多米的小巷两边临街铺面开满了各类小型广告、复印店,几乎每家店铺都提供名片印制业务。
11月10日下午,记者随意走进一家店铺,一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见有生意上门,热情地接待了我们。得知记者要印名片,老板说:“最少印200张,30块钱。如果印得多可以优惠。”记者假称自己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由于出门仓促,没有带名片模版。随后老板转身从柜台下方拿出厚厚一沓名片,称这是供客人选择的样品。记者注意到,在老板提供的这一沓样品中,涉及保险、房产、金融、销售、传媒、律师等各式各样的名片都有。“你如果要印保险业务的,我们电脑里面有模版,把个人信息改一下就可以了,24小时后拿货。”老板说道。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记者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任何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记者随意挑了一张某保险公司经理的名片向老板询问是否能照这个模版印。“可以,这个简单,名字和电话改掉,其他的照用就行了。”老板拿过纸和笔,要求记者留下姓名、电话号码。记者注意到,在定做名片的过程中,该店老板从未向记者核实身份信息。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几家印制名片的店铺,情况大同小异。
担忧:或被不法分子利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凡是承接定制名片的店铺每当接到一笔新的业务,只要是新颖的名片模版,老板都会在名片印制完成后私自收藏一两张,以供日后方便顾客选择。有时候一些商业公司为了推广业务会主动找到印制名片的商店,以低廉的价格买走名片模版上的用户个人信息,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私人信息的泄露。邮箱、手机短信里的各种垃圾短信也可能就是通过这样的途径而来。
名片在印制的过程中,不核实身份就承接业务,这样的做法为不法分子冒名顶替提供了便利。在日常的社交活动中,但凡有人递上名片,是否有人想到这会不会是骗子设下的一个陷阱?
名片,是标示一个人姓名及其所属组织、公司单位和联系方法的纸片。递名片是新朋友互相认识、自我介绍的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换名片更成为商业交往的第一个标准官式动作。因名片记载内容的特殊性,很多时候名片就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工具。冒名某记者、某律师、某知名企业经理等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随处可见。
律师:有相关法规,但监管困难
来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田大志律师介绍,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对从事印刷业的经营者资格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另外,还有新闻出版总署与公安部于2003年7月18日联合颁布的《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于2011年1月11日颁布的《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是我国现行规范印刷业最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1年8月2日公布实施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对印刷业经营者提出了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要求。并且规定,如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但因相关部门监管缺位,一方面许多借“复印”、“打字”的招牌私自承揽印制名片业务的经营者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许多获得经营许可的合法经营者又没有依法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等规范经营制度,对委托人不进行身份验证,“只要有业务,有钱赚,就承印”,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
田律师认为:冒名印制名片只是某一违法行为或是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行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相关部门应加强行政管理,对一些未获许可的违法经营者、超范围经营者,应依《印制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对获得许可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承印验证制度和承印登记制度,要求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对违规经营的经营者分别依照《印制业管理条例》第37条、40条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违法使用假冒他人身份制作的名片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的不法分子,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马捷思
凭名片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制时报》曾报道:海口市民陈先生和老伴去明珠广场购物,正在大街上走着,一名男子将他们拦了下来,递上名片,声称自己是某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在他们单位与一家企业联合推出一款新产品。老陈看这男子的穿着,怎么也不像是个国家公务员,心中一下起疑便追问下去。这男子支吾了几句,看势头不妙收起产品就溜了。
凭名片自封“经理”
蒙骗供货方
《福建日报》曾报道:福清一客商携“福建省某公司福清经营部经理曾某某”的名片,到泉州市惠安县某工厂联系业务,并与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
曾某某共向该企业订购价值5万余元的卫生巾,双方约定“曾某某”先预付部分订金,待货齐后,余款一次付清。但货到齐后,“曾某某”就以货未全部出手、资金周转困难等种种理由蒙骗供货方,要求延缓付款日期,为此,企业多次到福清经营部追讨货款。当企业催款人再次来到“曾某某”所在的“福清经营部”时,发现已是人去楼空,“曾某某”的小灵通、手机也全部不通。此时,企业负责人才想到这可能是一起诈骗案,于是立即向警方报警。
警方最终破案,“曾经理”原来姓陈,他私自印制了某营销部经理的名片跑到惠安行骗。
一张假名片骗3地
《扬州晚报》曾报道:骗子用印着“扬州市路桥工程总公司总经理”的名片行骗。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交代,他在高邮、江都、泰州三地行骗过三次,行骗手段如出一辙,都是谎称自己是某路桥工程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案范围都是在重大工地附近,在谈租房子的时候,以工人太多、房子不够用为由让房东建宿舍,继而骗取买砖头的钱。三次行骗陈某共获取非法收入11700元。
本文标题:名片印制乱象“李鬼”常扮“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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