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犯罪主犯可判死刑 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福州众印网 2012-2-24 8:38:36 来源:新闻网
《通知》强调。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水平、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掌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条件。对依法必需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近日。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平安。
去年8月下旬以来。国务院食品平安办、公安部等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了全国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了一大批制售“地沟油”犯罪案件。依照国务院食品平安委员会的统一部署。
《通知》指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平安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通知》明确。但犯罪嫌疑人、原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经鉴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虽无法查明“食用油”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平安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地沟油犯罪主犯可判死刑 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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