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众印网 2006-9-6 15:44:00 来源:转载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至12月底对本市城区范围内的シńㄉ杞凶ㄏ钫巍8荨吨谢嗣窆埠凸鞘泄婊ā贰吨谢嗣窆埠凸恋毓芾矸ā返确伞⒎ü婀娑ǎ纸泄厥孪钔ǜ嫒缦拢?
一、清理整治范围为本市五城区及闽侯县上街镇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用地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重点整治下列违法建设:
(一)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用地的违法建设;
(二)城乡接合部的9个镇(街)(仓山区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洲镇、金山街道,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闽侯县上街镇)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三)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建设;
(四)用以经营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搭盖所建住宅、店面(特别是开设中小餐馆店面);
(五)存在地质灾害、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
(六)占用沿河、沿江岸线、堤坝以及市政绿化带的违法建设;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的违法建设;
(八)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接受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处理。
五、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违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2006年8月26日举报电话:
市城管执法局83312385;市国土资源局83327119;鼓楼区城管执法局87620670;鼓楼区国土资源局87534569;台江区城管执法局83268615;台江区国土资源局83262842;仓山区城管执法局83474934;仓山区国土资源局83539990;晋安区城管执法局83658340;晋安区国土资源局87323068;马尾区城管执法局83989110;马尾区国土资源局83683939;闽侯县建设局22982240;闽侯县国土局22987122
本文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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