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失窃物业公司能免责吗
福州众印网 2006-9-6 16:05:00 来源:转载
昨天,《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如期召开。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与立法者三方,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二楼大厅,就“车在小区丢了,谁负责,谁来赔”、“业委会要承担哪些责任”、“手捧成百上千万元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是否需要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各抒己见。这些建议将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草案时的重要参考。
焦点一:车在小区丢了,谁赔?
车在小区丢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发生冲突,物业没有赔偿,结果双方关系恶化。这样的事件已屡见不鲜了。那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否要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昨日,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各自发表了看法。
业主代表:物业不尽责要赔
黄舟雄:现在小区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或受损引发的纠纷,常常出现一种判决结果: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只是场地使用费,不构成保管合同,无须赔偿。我认为即将出台的《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蔡明森:问题的关键在于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措施是否到位,如保安人员有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发生偷盗事件后,保安工作有没有改进等。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当然要赔偿。
物业公司代表:不能一味指责我们
林常青: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车丢了,不能一味地指责物业公司。在物业公司尽了职责的前提下,还要看所在小区的安全设施。如果设施不安全,那么建设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王勇:其实,《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的做法。如对车辆的保管,业主与物业有特殊约定,物业须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二:业主人身财产受侵害,物业有责任吗
目前一种常态性的认识是,物业公司收了费用,要“包办”小区的一切,包括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那么,《条例》如何界定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对此,听证会上,三方都提出看法。
立法者:物业的保障要有个度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赵觉荣:在调研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物业公司要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物业公司认为他们责任有限,社区治安不是他们管辖的范围。我们感觉,物业公司如果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作用何在?因此,我们考虑这种保障要有个度。
业主代表:收了费就该承担责任
念家澄:小区的平安是社会安定的一部分。突发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在做好第一时间的救助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费用,就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事故时,物业也必须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代表:我们不是公安机关
林常青:公安机关是管理治安的主要部门,而物业公司是负责防范。在治安方面,物业公司只能协助,是配角,不是主角。小区保安可以24小时不定时地巡逻,门卫24小时值班。如果安全工作都做了,还发生业主人身财产受侵害事件,就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这个过程可分为行为义务和结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行使了行为义务,就不应承担结果义务。
叶金森:安全防范是一种有限的服务,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而是一种群防群治的、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按定编人员进行的安全防范服务工作,以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对歹徒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遏止不安全情况。而小区内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盗窃事件,多属于刑事或治安案件,多带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隐蔽性,难以彻底防范。因此物业公司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完全确保管理区域内所有财产和业主人身的安全,更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保安的职能。
焦点三:成立监督业委会的机构
“一个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成千上百万元,关系到小区内部长治久安的问题。这一大笔钱掌握在业委会的手里,谁也担保不了这笔资金的安全。”会中,有听证陈述人抛出这样的话题,立刻引发诸多人员的共鸣。
业主代表:非常有必要
黄舟雄:如今,一个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其数额大多超过了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现实中,业委会成员收受物业公司及小区公共设施施工方的回扣,以权谋私损害广大业主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业委会法律地位和性质的定性十分模糊,目前还无法将业委会成员列为“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建议《条例》中规定业主大会选择人员成立监督机构,代表业主监督业委会,防止业委会成员滥用权力,损害业主利益。
郑亨荣:成立监督业委会的机构十分必要,这需要立法者在制定《条例》时,纳入这方面的内容,并规定好监督机构的职能。
焦点四:业委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其位,谋其政”,业委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服务?对此,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各抒己见。许多业主代表还提出,业委会成员须培训上岗。
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不能滥竽充数
林金海:业委会成员如果不具备相应条件,就会滥竽充数,这样的成员连业主都不服,那么业委会就形同虚设。建议《条例》对业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代表:应促使业委会成员培训上岗
叶金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能否履行职责事关重大。《条例(草案)》制订了业委会成员有关资格终止规定,这在将很大程度上促使业委会成员培训上岗。只有这样,业委会才能履行职责、理性维权,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共同维护生活秩序。
本文标题:小区失窃物业公司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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