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出通告
福州众印网 2006-9-6 16:08:00 来源:转载
市政府8月26日发出《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决定从2006年8月至12月底,对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
通告指出,此次清理整治范围为本市五城区及闽侯县上街镇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用地许可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重点整治下列违法建设: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用地的违法建设;城乡接合部的9个镇(街)(仓山区的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洲镇、金山街道,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闽侯县上街镇)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搭盖所建住宅、店面(特别是开设中小餐馆的店面);存在地质灾害、建筑质量问题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占用沿河、沿江岸线、堤坝以及市政绿化带的违法建设;党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的违法建设;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通告指出,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发现有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查处工作。村(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劝阻、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密切配合,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建设行为,接受举报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到场处理。
通告指出,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违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市政府发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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