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鼓楼区民政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规范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实施社会救助。
据了解,临时救助的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临界于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因病、因学(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等造成临时困难的居民;因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人员;社会流浪人员等。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该区常住人口中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要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申请报告,经当地社区、街道审核后,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等),交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救灾救济科调查核实后,提出困难补助初步意见,一般临时补助金控制在500元以下,补助金由局财务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对火灾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的人员,社区、街道向区民政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一般控制在1000元/户以下,特殊困难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补助金转账到街道发放。对社会流浪人员、外地人员由于失窃等原因造成返乡困难的,本人向区民政局救济科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救济科提出给予返程车票及伙食费用的建议,局分管领导签注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局财务人员以现金形式付给当事人临时补助,一般控制在100元/次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