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后就辞职是否该赔偿公司?
福州众印网 2006/9/3 17:30:00 来源:转载
“公司出资为员工提供培训,培训完后在合同期内,员工辞职,是否要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怎么赔?”近日,从宁德来榕工作的小张致电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2005年1月,小张被金山某电子公司录用为正式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出资为小张培训,但如果小张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行离职,必须赔偿50%的培训费用。今年2月,小张被公司派到上海参加了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费56400元。今年8月23日小张觉得公司待遇较差,提出辞职,并签订书面协议答应给公司赔偿培训费28200元。
事后,小张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有为员工提供培训的义务,而且赔偿培训费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要求公司退还。公司认为,公司出资培训员工是为了得到更好的效劳,小张在培训完后才工作了三个多月,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公司损失。
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祝艳勤律师认为,小张被电子公司派往上海参加技术培训,不是《劳动法》中所讲的一般意义的职业培训,即不属于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普遍性的教育训练,而是投资对单个人所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小张在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后,有义务按合同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此外,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约定的赔偿50%的培训费,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小张应按约定进行赔偿。
本文标题:培训后就辞职是否该赔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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