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设怎么处罚?
福州众印网 2006/9/7 15:02:00 来源:转载
上午,记者就市民关注的哪些行为属违法建设,将如何处罚等问题,采访了福州市规划局及市国土资源局。
问:哪些是违法建设?
答: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法》32条规定,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具体包括:(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行为;(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核规划定进行建设;(3)擅自改变规划审批使用功能或使用性质的;(4)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期,逾期未拆除的;(5)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问:对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答: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整体造价的5%~15%罚款。对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改正和处以整体造价10%~20%罚款。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没,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制止,责令停止建设,对不听劝告,继续抢建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予以拆除。
问:此次“清违”城市规划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律)、《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规章)。
问:规划管理中的“一书两证”制度指的是什么? 答:“一书两证制度”是指规划管理实行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问:哪些违法建设将被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77条还专门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文标题:对违法建设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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