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市公安局发布相关规定:
民警不得随便扣车,不得要求做车检鉴定、损坏评估
“民警扣车须经所领导批准,暂扣车辆不得动用或造成损坏;超期限扣车将追究经办民警及审批领导责任;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必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不得要求做车检鉴定、损坏评估。”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等问题,为方便群众,规范民警执勤执法,17日,市公安局重申加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快速处理结案的不得扣车,超期扣车将追究责任 规定要求,适用快速处理结案的不得扣留车辆: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车损事故(包括当事人认为自己伤情轻微,要求当场处理,应注明签字)应当立即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经签字后交各方当事人,通知到相关保险公司处理,快速处理结案的不得扣留车辆。
对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从民警处理,拒不撤除现场的,强制撤离,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当事人,予以暂扣车辆处理,通知当事人到辖区派出所处理。
予以扣车处理须经派出所领导批准,暂扣的车辆须就近停放在辖区交巡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造成损坏。放车报派出所领导审批,超期限扣车的(指扣车不得超过24小时)要追究经办民警和审批领导的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或群众报警求助时,民警要求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为:市区白天5分钟、夜间(22时-次日6时)10分钟内,城郊公路按每公里2分钟内。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或值班室报告。 暂扣车辆要及时移交,派出所不得进行车检鉴定及损坏评估
规定还明确,对被暂扣车辆带到派出所处理的,经办民警应立即将案件移交给派出所案审组民警承办,案审组民警要及时做好事故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宣传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做好解疑释惑的工作,抓紧时间结案,对仍不服从处理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到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部门按普通程序立案处理。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必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对确实需要进行车辆安全性能等检验鉴定的,应立即将案件移送到辖区交巡警大队案件调查部门负责承办。
此外,规定指出,派出所不得要求事故车主或驾驶员进行车辆检验鉴定、损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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