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粉刷新房摔伤能否向主人索赔
福州众印网 2006/9/19 14:12:00 来源:转载
外来工曹某不久前在福州给人粉刷新房的外墙时,从三层楼高处掉下,摔成骨折后欲索赔。几天前,他接到晋安法院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与房主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虽然受了伤但却不能索赔。
林某在福州新店镇下张村建房,曹某负责楼房的外墙粉刷。今年5月4日上午9时许,曹某在粉刷三楼外墙时,固定架子的钢丝绳被拖动,曹某从架子上意外坠落,被送往武警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住院花费2万余元。
6月,曹某将房主林某和拖动钢丝绳的拖拉机手方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他5万余元的损失。法庭上,曹某与林某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成了他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
曹某认为,他与林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因为,《合同法》规定,承揽仅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他在林某的建筑工地从事的是建筑活动,不在承揽的规定范围之内。
但林某认为,他与曹某是单项包工的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曹某是以自身的技术到现场进行外墙粉刷,一切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材料,均是曹某自己筹备;林某除了提供粉刷材料外,对曹某没有人身支配关系。因此,两人之间是承揽关系。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负责提供原材料,曹某负责包工,最后按施工平方数结算。而且,外墙粉刷使用的架子都是由曹某自己负责搭建,施工时间由其自由支配。这几个特征可以认定曹某与林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最后法院判定曹某不能向林某索赔。
由于曹某没有证据证明是方某的拖拉机拉动了钢丝绳,导致他摔伤,法院也无法支持曹某向方某索赔的请求。
法律人士指出,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以雇佣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只要满足3个要件(一、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存在书面的或者口头的雇佣合同;二、劳动者的工作直接为用人者创造了利益,受益人据此支付工资;三、劳动者受到用人者的支配和监督。)雇用合同即告成立。
本文标题:替人粉刷新房摔伤能否向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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