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下海”容易“上岸”难
福州众印网 2006/9/23 9:53:00 来源:转载
福州的老苏遇到了一件尴尬事。10年前,他停薪留职“下海”经商,几年后,一身疲惫想“上岸”回单位工作时,老苏却发现自己这条后路也变得不好走了,长达5年的时间里,他一直待岗在家。昨天上午,老苏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困惑。
1995年,在全国上下时兴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的浪潮里,在福建中旅下属某商店工作的正式职工老苏也与其他几个同事一样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下海”闯荡。
停薪留职的几年时间里,老苏都按约定向单位交纳“管理费”,单位也为其交纳养老保险和医保等费用。2001年,国家出台政策,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停薪留职,要求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单位将职工召回。老苏知道消息后,与单位续签的最后一份停薪留职协议上约定,2001年12月31日起回单位上班。
老苏说,他从2002年起,就多次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回去上班。可是,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安排工作,而是让他长期待岗,时间一晃就是5年。前天,老苏收到了单位的通知,要求他补缴从2001年以来的个人社保费用2.3万余元,然后单位再安排他到其他单位工作。
收到通知,老苏想不通。2002年不再停薪留职后,他已恢复了单位正式职工的身份,是单位的原因没有安排他工作也没给他支付工资。其他原单位的职工下岗都有一笔基本生活费,而他却什么收入都没有。拖了这么多年,单位却要他缴纳个人社保费用后才安排工作。老苏感叹:为何当初“下海”容易,等到想“上岸”时却这么难?
事后,记者咨询了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启宗。陈律师认为,在停薪留职期满后,老苏单位没有及时安排老苏工作,也没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有点不合情理,但国有单位职工停薪留职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这部分人员的待遇,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各个单位的做法差异较大。但是,单位要求老苏补缴个人社保的要求是合理的,虽然老苏多年没有上岗,但单位一直为其垫款缴纳社保,按国家有关规定,社保的个人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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