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中途一方退股调解协议“算数”吗?
福州众印网 2006/10/10 10:17:00 来源:转载
大强和大力(均为化名)合伙承包了一个工程,后来产生了分歧。在第三方的调解下,两人签订了一份有关处理双方财产的《纪要》。凭该《纪要》,大力能顺利退伙吗?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该《纪要》虽然不是以退伙协议命名的,但它具有退伙协议的效力,并依此处理了双方的合伙财产。
2005年9月,大强承包了一个隧道工程,需要资金2000多万元。他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便找到朋友大力,商量着一起承包工程。随后,这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伙承包工程协议书》,其中约定,大强占60%股份,大力占40%股份。
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两人对许多具体的工作事项产生了分歧。由于担心工程工期受到影响,今年3月3日,建筑公司将他们召集到施工现场,协调双方的分歧,并作出了一份《关于隧道施工纠纷的纪要》,大强和大力均在上面签了字。这份《纪要》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由大强继续施工,大力退伙,大力在工程中所投入的钱,由大强在3月底前还清。可过了该期限,大强仍未还钱,大力遂将大强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大强提出:由于《纪要》只是在调解时所做的记录,仅仅依靠这份记录,就认为他和大力之间已对退伙事宜商量好,是没有根据的。大力想要退伙,应和大强签订退伙协议,而大力并没有这样做。所以,在退伙事宜没谈妥之前,他没必要还钱。
大力却认为:《纪要》中已对退伙的问题交代得很清楚了,他和大强都在上面签了字,说明双方都对《纪要》的内容认可。因此,他可以要求大强还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虽然《纪要》是在第三方调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其中关于“工程由大强继续施工,大力退伙,大力在工程中所投入的钱,由大强在3月底前还清”等内容,性质上可以认定为退伙协议,遂判令大强将相关的投资款退还给大力。
本文标题:合作中途一方退股调解协议“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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