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低保人员物业费政府“买单”
福州众印网 2006/10/18 10:23:00 来源:转载
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房管局日前就我市城区低保人员减免物业管理费问题,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减免费用由两级财政承担减免的物业管理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承担50%。城区低保人员的减免审批表由房屋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核对无误后,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按市、区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将减免的物业管理费拨付至物业管理企业。减免对象8月28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减免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市房管局出台的意见规定,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居住,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区居民,物业管理费全免。减免程序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减免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每半年初由符合减免条件的城区低保人员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户籍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经年审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私有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属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直管公房租赁凭证;属廉租住房的,应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凭证。同时,填写《福州市减免城区低保人员物业管理费审批表》。城区低保人员的审批表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再由房屋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实行物业管理企业代办制城区低保人员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实行代办制,竭诚为城区低保人员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审批表上填写企业概况和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计费依据,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减免的物业管理费以每半年为计费周期,若在计费周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则以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服务时间计算减免费用。
本文标题:城区低保人员物业费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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