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单位借用的车子撞死人
福州众印网 2006/10/18 10:30:00 来源:转载
驾驶单位借用的车子撞死人,谁来赔
驾驶由所在单位福州某公司借用的小客车撞死了一行人,而肇事车的车主却是汕头某公司,该车还曾向保险公司投保。在这么多让人眼花缭乱的关系面前,究竟该由谁来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呢?近日,福州市中院拨云见日,终审判令福州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9万多元。 超速开车撞死人引纠纷
2004年8月31日傍晚,唐某某驾驶小客车从长乐市城关往机场方向行驶,在途中恰遇行人刘某某横穿公路。唐某某来不及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小客车车头正面碰撞刘某某。刘某某受伤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2004年9月6日,长乐市交巡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唐某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刘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且跨越路中隔离设施的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两人的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据办案人员查明,肇事车属汕头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当时,该车由福州某公司借用,唐某某系福州某公司雇佣的员工。
经协商无果,刘某某的家属将唐某某推上了被告席。后法院又追加肇事车的使用者福州某公司及该车的所有者汕头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肇事者所在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既负同等责任,说明其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减轻赔偿义务人30%的责任,即赔偿义务人仍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汕头某公司虽系肇事车车主,但发生事故当时,车辆已借由他人使用,该公司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事故发生时,唐某某是在执行福州某公司的任务。因此,福州某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福州某公司提起上诉。最终,福州市中院驳回了福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标题:驾驶单位借用的车子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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