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停车却不想承担保管责任
福州众印网 2006/10/24 14:36:00 来源:转载
昨天,市民陈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平安大厦门前停车场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但却订下免责条款,不承担保管责任。对此,陈先生提出质疑。
22日,陈先生开车去五一路平安大厦办理业务。他把车停在了大厦前的停车位上,看车人向他收取了4元停车费,并开具票据。陈先生在票据背面看到了“平安大厦场地使用费,丢车、钱、物及损坏不赔偿”等字样。对于这样的约定,陈先生觉得不合理。他说,停车场既然有偿提供停车位,若车辆出现丢失的情况,看车方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停车场制订的这种免责条款显然对车主不公平。
昨天,记者来到平安大厦看到,大厦外围停车场立着一块停车收费牌,上面写有停车须知:大厦外围停车场地为临时停车之用,属有偿使用场地,收取的停车费为有偿占地费;收取的停车占地费,用于车辆泊车秩序管理及环境设施维修,不负车辆丢失或意外事故等赔偿责任,请车主自行做好车辆保险。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大厦物业部王经理。王经理告诉记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只是有偿停车占地费。看车方收取的费用和发生纠纷时车主的损失额差距较大,因此此条款的约定也是对企业自身的一种保护行为。
对此,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认为,只要当事车主能够证明车辆交给停车场看管,停车场就应当履行看管车辆的保管合同,停车场制订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条款,停车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本文标题:有偿停车却不想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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