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窗偷看美女洗澡被拘留5日
福州众印网 2006-10-21 17:20:00 来源:转载
10月18日晚,陈某因偷窥他人洗澡被水部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据了解,以前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偷窥该如何处理,偷窥者大多只能被批评教育。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偷窥的处理办法,陈某成了新法颁布后因偷窥被处理的福州第一人。
事件:美女洗澡遭人偷窥
“哎,你看什么呢!”10月18日晚11时,黄女士回到鼓楼区古乐路某新村5座4楼的出租屋时,看到一名男子“挂”在靠近楼道的卫生间窗户上,正往里偷看,就向他大喝一声。那男子赶紧从窗户跳下来,往楼上跑。慌乱中,他将一个提包掉在地上。
男子上楼后,黄女士赶紧进屋。她和一对姓陈的姐妹住在一起。当时,那对姐妹的姐姐正在客厅里看电视,妹妹在卫生间洗澡。
听到有人偷窥妹妹洗澡,姐姐和黄女士一起出门,捡起男子掉的提包,堵在楼梯上,妹妹也赶紧穿好衣服跟了出来。5分钟后,那男子从楼上下来想拿回提包,被3个女人逮住。
据悉,被偷窥的妹妹小陈今年21岁,长得非常漂亮。得知洗澡时遭人偷窥,她气得咬牙切齿。男子被抓住后,3人拨打报警电话,水部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
偷窥小陈洗澡的男子陈某,今年27岁,永泰人。他看起来非常内向,属于少言寡语的那种人。他被带到所里后,对于偷窥小陈洗澡一事供认不讳。他交代,18日晚他刚从武汉坐车到福州。当晚,他要住在同学家,走到4楼时,看到靠近楼道的窗户亮着灯,里面传来洗澡的水声。那扇窗户离地约2.1米,他设法攀窗往里看,结果刚看了几秒就被人发现了。
处罚:偷窥男子被拘5日
“我是一时冲动,而且只看见头,其他都没看见,你们就原谅我吧!”被带到派出所的陈某向民警求情,警方根据法律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日。
偷窥被行政拘留,这在以往的案例中是非常少见的。记者走访了几位长期处理治安案件的民警,他们都表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偷窥者别想逍遥法外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而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偷窥该如何处理,未明确偷窥是否属于“流氓活动”。因此,以往民警处理偷窥案件,大多只能对偷窥者进行批评教育。
新法的颁布,使得民警处理偷窥案件有法可依。陈某偷窥被警方拘留,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福州“第一案”。
防范:关窗闭门防范“色狼” 其实小陈还是幸运的,她虽然洗澡时被偷窥,但是“色狼“很快就被发现、擒获。与小陈相比,家住鼓楼区高峰南巷的邱小姐就没那么幸运了。
前一段时间,邱小姐睡觉时,迷迷糊糊中感觉有人摸她,邱小姐睁眼一看,发现一名男子站在她的床头,图谋不轨。邱小姐大喊大叫后,该男子慌忙逃窜。
小陈和邱小姐都犯了一个同样的错误:防范意识不强。邱小姐睡觉时没有将房门锁紧,小陈洗澡时没有在窗户上挂窗帘。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老式住宅楼的卫生间都靠走廊,窗户就开在走廊上。由于窗户不大,距地面又高,所以大部分住户都没在这扇窗上挂窗帘。不少人洗澡时,还喜欢开窗通气,这就给了好色之徒可乘之机。因此,卫生间窗户靠近走廊或者阳台的住户,可以给窗户贴上反光玻璃纸防止他人偷窥,如果嫌关窗后卫生间内空气不流通,在窗户上挂个小的百叶窗也是不错的选择。
治疗:偷窥是病需要医治
针对陈某的行为,记者采访了福建东方心理研究所毛朝灼所长,他说,偷窥属于窥阴癖的一种,是一种性心理障碍,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小陈需要心理医生对他进行长期的精神分析,并进行综合治疗。
据了解,窥阴癖者几乎全是男子。他们平时性格内向、害羞,通常不与女性接近,约有三分之一者已婚。大量的病例证实,窥阴癖以及其他不少性变态的发生,都与患者在幼年时期受到的家庭教育和环境影响有关,特别是与他们最初的性体验、性感受有关。这是因为儿童的心理发育(包括性心理的发育)不成熟,思想不稳定,对许多事物缺乏分析、判断和正确认识的能力,对偶然发生的性体验和性感受会留下深刻的印象,有些可造成心理创伤,导致心理扭曲,乃至发展为性变态。
窥阴癖既然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就可以通过治疗得到一定程度的矫正,通常采用各种心理和行为治疗,其中包括心理疏导、认识疗法及厌恶疗法等,某些药物治疗也可配合。
本文标题:扒窗偷看美女洗澡被拘留5日
福州印刷网.福州印刷厂.福州众印网.宣传册印刷.宣传单印刷.包装盒印刷.手提袋印刷.印务公司.光盘印刷.VIP贵宾卡.企业画册印刷.不干胶印刷.无纺布袋印刷
福州印刷网fzysw.com福州最专业的纸品印刷厂、福州众印网是最好的印刷超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