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士兵优待金大幅提高
福州众印网 2006-9-2 15:30:00 来源:转载
昨日从市政府征兵办获悉,《福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日前颁布实施。按照这一细则,今后,现役士兵的优待金将大幅提高,立功义务兵也将获得较高的奖励。适龄公民须依法登记兵役
《细则》规定,每年9月30日以前,适龄公民(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依法进行兵役登记。凡远离户口所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返回的,必须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履行兵役登记手续的青年,由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现役士兵优待金大幅提高
《细则》规定,全市现役士兵年优待金划分为三类最低标准,下保底,上不封顶。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为一类标准,年优待金5500元;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为二类标准,年优待金5000元;连江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罗源县、平潭县为三类标准,年优待金4300元。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按照城镇兵标准,由院校所在县(市)区发放。
据了解,现行的优待金标准比过去有了大幅度提高,如,鼓楼区以往的标准为2300元,仓山区1500元,台江区1700元。立功义务兵增发优待金
《细则》规定,在征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以下奖励:被国防部(南京军区)征兵办、省征兵办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被市征兵办、县(市)区征兵办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评为各级先进个人的,奖励500元。
《细则》还规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的8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年优待金的30%。
逃避兵役可能“丢饭碗”
《细则》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由兵役机关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体检,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由兵役机关提请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还可给予下列处理:是在职职工的,视情给予降职、降级、开除留用、直至开除公职;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暂扣营业执照;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不准升学考试,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入伍,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强制其入伍。
本文标题:现役士兵优待金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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