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场所安全不过关最高罚万元
福州众印网 2006/8/5 16:54:00 来源:转载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法规填补了我省体育系统立法的空白,将立法重点聚焦于“安全第一”,体育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最高将被罚款1万元。
法规规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下列条件: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3000元~100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法规对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中须把握的安全原则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开办游泳、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项目的,经营者应在项目开办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法规还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违反这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体育场所安全不过关最高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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