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忘交养路费被罚4000元
福州众印网 2006/9/4 13:54:00 来源:转载
福州市民严峰因两年多忘交养路费,被马尾公路稽征所强行扣车。他在补交拖欠的养路费、滞纳金及4000元罚款后,认为对方的执法过程存在很多不当之处,将其告上法庭。日前,马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桩备受有车族关注的案子。
今年5月23日下午,严峰驾驶私家车经过鼓楼区乌山路附近时,被马尾区公路稽征所的工作人员拦下。对方将其车辆强行扣押至指定停车场。严峰急于取回车辆,当日下班前就补交了养路费及滞纳金,又按照对方的要求往指定的银行缴纳了4000元罚款。该稽征所在给他制作的笔录中写上“已经通知严峰欠费缴款且其收到该通知书”的内容,严峰为了取回私家车签下了该笔录。
事后,严峰越想越气。他认为马尾公路稽征所从未告知其拖欠养路费,更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其将被处以何种罚款,违反了“未经责令告知不处罚”的法治原则。而且,马尾区公路稽征所在执法主体资格上存有问题,该所跨区执法也超越了权限。因此,他将该稽征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返还4000元罚款。
马尾公路稽征所对此事十分重视,在提交给法庭的《行政答辩状》中辩称:该所是经合法授权的组织,有权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严峰自2004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履行缴纳公路规费的义务,时间长达2年零5个月。该所曾在媒体上告示,要求严峰限期补缴所欠的公路规费,并且他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收到通知书但忘记缴费。因此,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也正确。
严峰昨天告诉记者,不少车主都有和他一样忘交养路费的经历。如今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迟缴,服务部门都会催缴,为何公路稽征部门不来催缴?为什么滞纳金和罚款比例定得这么高,是否有违公平原则?他希望通过这一诉讼,引起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其次要通过行政诉讼推动立法机关从立法角度重新审查养路费滞纳金和罚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希望此举能推动行政机关人性化执法,提高行政效能。
据了解,养路费滞纳金是按照1992年原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也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公路规费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规费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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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价滞纳金”案
今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稽查处稽查人员发现,一辆车牌为豫A11993的小吊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缴养路费。根据收费标准,该车从2003年2月1日至今,应缴纳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也就是说该车的滞纳金达到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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