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用新范本
福州众印网 2006/9/23 9:15:00 来源:转载
日前省人事厅发出通知,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统一采用人事部印发的新范本。新范本更注重对受聘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对受聘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从岗位工作条件、试用期、解除合同情形等方面细化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省人事厅相关人士表示,已经按照旧文本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新合同范本可从省人事人才网站(www.fjrs.gov.cn)下载。明确经济补偿标准
新范本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受聘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受聘者同意解除的;受聘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受聘者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者在该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6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受聘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须明确试用期起止时间
旧文本仅对试用期作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的规定。
新范本在规定合同期限的同时,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填写明确的试用期起止时间。
在岗位工作条件上,新范本从旧文本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细化到岗位工作条件、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和相关培训3个方面的内容。合同变更解除等单列条款
新范本中,对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都单列条款,对各种情况细化说明。除此之外,合同后增加了“岗位调整通知书”、“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和“聘用合同续签书”等附件,对相关行为进一步规范。
本文标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采用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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