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户外宣传栏不得发布商业性广告
福州众印网 2006/11/28 9:42:00 来源:转载
27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正式出台《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并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严格规定。 6类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规定》指出,在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住宅楼、危房、综合性建筑的住宅部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 2、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路灯杆、电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 3、立交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种桥梁; 4、建筑物商场门框、门柱及首层通透玻璃上; 5、建筑物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6、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此外,在道路交叉口或交通繁忙地段不得设置电子显示牌(屏)。建设项目永久性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临时性施工围墙可发布自身广告,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立即拆除。园林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在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 按照《规定》,下列区域或者位置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1、涉及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 2、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 3、三环路以内指路牌、地名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阅报栏、宣传栏发布商业性广告。特殊情况确需发布的,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广告版面不得超过栏牌全部面积的三分之一。公益广告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在市区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位置,空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本文标题:设置户外宣传栏不得发布商业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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