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无力为退休人员全额缴纳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关门走人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可申请市财政补助。这是记者从27日市政府下发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获悉的。
3种情况享受财政补助
《补充通知》规定,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其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不高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实无力为退休人员全额缴纳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申请市财政补助。市财政将对其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足部分据实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应缴纳保险费的1/3。
已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在《补充通知》下达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高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但确实无力为其退休人员全额缴纳应预留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本《补充通知》精神得到相应财政补助。
已由个人全额缴纳了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已由企业发给退休人员的预留医疗费)后参保的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保险费预留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愿补足
已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或退休人员在市财政补助后,仍无力缴纳余下的2/3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按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一次性缴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缴纳的费用,若企业关门走人时未预留或预留不足的,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根据自愿原则出资缴纳并予以补足。
《补充通知》要求,7月27日前已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今后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在职代会通过该企业关门走人方案,经其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