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一起买的房子惹出官司
福州众印网 2006-9-19 14:12:00 来源:转载
一对恋人为结婚共同购买新房。后双方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自己代垫的一半购房款,女方不同意,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双方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女方应返还男方代垫的购房款。
大明和小丽(均为化名)是一对恋人。2004年,两人商量要买套商品房结婚用,并在3月22日定下了位于鼓楼区的一套总价为60万多元的房子。当天,他们与开发商签约,小丽交付了定金1万元。4月1日,大明向房产公司汇款59万多元,付清了全部余款。
可不久后,两人分手了。由于合同的买受方写着大明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大明要求小丽返还一半的钱款,但小丽不同意。于是,大明将小丽推上了被告席。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大明提出:他的汇款单不仅可以证明自己和小丽一起购房的事实,而且还证明了自己代小丽垫付了一半房款。既然合同里写明是两个人买房,日后如果办房产证也是两个人都有份,这房子小丽就应该出一半钱。现在两人分手了,她必须返还欠大明的29万元。
小丽则认为:购房和欠款是两个概念,大明的那张汇款单只能证明购房的事实,不能证明其中的一半是代为垫付的,她无须返还29万元。同时,讼争房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购置的,应属共同财产。她的两个朋友也出庭作证,证明小丽和大明曾当着她们的面商议共同购新房结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商品房与欠款属两个法律关系。大明提供给房产公司的汇款单,仅能证明购房事实,不能证明其中50%的购房款是其为小丽代垫的,因此驳回了大明的还款诉请。
大明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院。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从小丽提供的两个证人的证言等材料中,无法证实购房款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劳动所得。小丽的举证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讼争房是由双方共同购买的,大明已支付购房款59万多元。因此,对他提出的要求小丽返还一半代垫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小丽返还大明29万多元钱。
本文标题:分手了,一起买的房子惹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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