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竟出现两个版本
福州众印网 2006-10-13 13:41:00 来源:转载
大力(化名)被所在鞋厂解雇后,就赔偿金额问题与鞋厂对簿公堂。令人称奇的是,双方在庭审中居然拿出了两份不同版本的劳动合同,究竟以哪份为准呢?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大力所提交的那份是私自改过的,其自行添加的有关赔偿金额的内容无效。
从1991年开始,大力在福州一家鞋厂当保安。1999年,鞋厂与大力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1年10月23日至1999年10月23日。由于当时合同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双方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并没有将合同内容中的空白部分划掉。
1999年合同期满后,大力仍在鞋厂当保安,一干又是6年。在这6年内,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合同。
大力原以为可在鞋厂一直干到退休,可令他想不到的是,2004年12月22日,鞋厂解雇了他。大力十分气愤,于是数次和鞋厂交涉,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鞋厂不同意。
随即,大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大力和鞋厂都出具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本应当内容一致的合同,却大相径庭。
大力出具的合同中,空白处填上了养老金和公积金的相关条款;而鞋厂出具的合同中,空白处仍是空的。双方都称自己提交的这份才是签订之时的真正版本。
庭审中,大力提出:鞋厂解雇了他,除了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外,还要给一笔赔偿金,以弥补他的损失。此外,还要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养老金和公积金的损失。
鞋厂则认为:厂方愿按照法律规定,给大力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没必要再支付赔偿金。至于养老金和公积金的问题,相关条款是大力自己填上去的,当初的合同中根本没有这些条款,当然就谈不上赔这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鞋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金,如果鞋厂按时支付了这笔费用,就不存在赔偿金等费用。有关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的,在此之前,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根本没有计算依据。而大力和鞋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是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其内容会牵涉到尚未实施的法律,明显不合情理,该条款无效。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大力要求鞋厂支付赔偿金、养老金和公积金的诉请.
本文标题:一份合同竟出现两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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