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福州众印网 2006-8-15 14:10:00 来源:转载
近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这是我市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化的具体实践。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今后我市凡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以下(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必须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及派驻市直单位的纪检组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取消试用期享受的待遇,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各级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参照执行。
本文标题:我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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