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两年才发现电脑是“假名牌”
福州众印网 2006/9/6 16:13:00 来源:转载
某单位买了4台IBM电脑,使用两年后,他们才发现所谓“原装机”不过是“冒牌机”。该单位遂把电脑经销商告上法庭。市中院认为,经销商有责任证明其所售的电脑为原装机,由于经销商无法举证,日前法院终审判定其对问题电脑负赔偿责任。
“名牌电脑”用两年才知原是“冒牌货”
2003年3月,某单位买了4台IBM电脑。品牌电脑的授权经销商广东某公司福州分公司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调试。此后两年,经销商不定期上门维护、保修。
去年8月,电脑发生故障,某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电脑内部有问题。经一家维修站检测,这批电脑均非IBM电脑原装机。打起官司后,双方又委托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再次证明送检电脑主机为“冒牌货”。
为何成了“冒牌机”该由谁负责举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对电脑是“冒牌货”没有争议,但双方对电脑上的封条由谁所撕及电脑主机配置被谁更换有争议。
经销商认为,电脑交付时,用户验收了。验收完毕后,产品质量有问题,举证责任应由验收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某单位购买电脑理应对所购电脑的型号、配置、外观等进行核对验收,并且在电脑交付时,电脑已调试完毕,并由某单位接收。由于时过两年多,无法确认电脑机箱盖上的某品牌电脑封条何时撕去,也无法确认何人何时对电脑配置进行更换。某单位由于无法举证所购电脑在销售前已不是品牌机,也不能证明售后服务中内部配置被经销商更换的事实,法院遂以某单位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应颠倒买方终于胜诉了
某单位随即上诉辩称,买方对购买的原装电脑只认外在品牌(商标),根本不可能拆开原装电脑检查。两年来,电脑都是由经销商负责维护、保修。某单位认为,根据举证规则,经销商有义务提供电脑本机的原始档案,包括电脑的真实配置、序列号、型号等,以证明其所售电脑为原装机。不应由买方来举证证明“销售前已不是IBM机”。
为了证明销售电脑的真实情况和维修事实,二审法院要求某品牌电脑经销公司福州分公司原总经理江某及知情员工张某出庭作证。江某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市中院遂认为,根据商业惯例,电脑的售后服务、维修等应由出售电脑的公司负责。作为关键证人的江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法院因此推定广东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对诉争电脑的相关配置被更换一事承担责任。
由于广东某公司福州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母公司承担。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定,广东某公司赔偿该单位电脑款2万余元,电脑及配件则一并退还经销商。
本文标题:用了两年才发现电脑是“假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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