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福州电业局联手打击窃电行为
福州众印网 2006/9/20 9:01:00 来源:转载
9月19日,笔者从福州市公安局了解到: 为保护国家电力资源,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依法用电,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电力法》、《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福州电业局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具体的通告指出: 一、电力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战略资源和保障。电能属于国家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要积极宣传和遵守《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有保护国家电力资源不受非法侵占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同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一切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盗窃电能是指以不交或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手段非法占用电能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盗窃电能行为论处:
1、在电力部门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绕越电力部门计费计量装置用电的;
3、仿造、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费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电力部门用电计量装置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能计量或少计量的; 5、故意使电力部门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 6、安装或使用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能计量或少计量的装置的; 7、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的。 四、电力部门用电检查人员在用电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确认单位或个人有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电力法》有关规定,采取限制用电、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追补电费,并依法追缴违约金;造成电力部门设备损坏的,责任者应照价赔偿;盗窃电能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按章办事,被检查的用电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对殴打、公然侮辱依法履行职务的电力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或抄表收费人员,以及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盗窃电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电力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1、盗窃电能情节轻微的; 2、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毁坏用电计量设备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电力部门用电检查人员或抄表收费人员的; 4、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或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以电谋私、徇私舞弊、监守自盗或勾结他人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或电力部门举报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窃电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电力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本文标题: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福州电业局联手打击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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