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汇款凭证,能否讨回158万元?
福州众印网 2006/10/9 14:35:00 来源:转载
李某某手持汇款凭证,要求陈某某归还158万元钱,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仅凭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呢?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不行,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上百万元进了朋友账户
2002年8月26日,李某某将158万元钱汇入陈某某的银行个人账户中,陈某某收到了上述款项。后来,李某某将陈某某推上被告席,讨要这笔钱。
李某某诉称,他和陈某某是长期密切合作的朋友,案发前同为福州甲公司的高管人员。陈某某提出借钱,他放不下面子,就在对方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把钱借出去了。
朋友辩称此为股权转让款
陈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说法歪曲了事实。他称:讼争款是乙公司受让福州甲公司股权时,李某某依其在乙公司的权益份额应承担的支付给甲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仅可证实他向陈某某汇款及陈某某收到该款项的事实,而并不必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虽均已尽力提供证据,但仍无法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这一待证事实的真相。在此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遂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请。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证人证明股票证书为真
在二审审理期间,福州市中院传唤了叶某某出庭作证。叶某某陈述其既是原甲公司的董事,又是乙公司的董事。陈某某向法院提供的乙公司的股票证书是真实的,李某某间接持有乙公司股权。李某某汇给陈某某的钱款是根据李在乙公司的股权份额,承担支付给甲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对此坚决否认。他还提出,该股票证书是从国外传来的,未经当地大使馆认证,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判决:汇款凭证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李某某仅凭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陈某某提供的乙公司股票证书与叶某某的证人证言相印证,能与陈某某关于本案讼争汇款系李某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陈述相符。而李某某对该笔汇款的性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终审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请。
相关链接:汇款凭证啥性质?
经办该案的法官认为,汇款凭证在性质上相当于“收条”。
“收条”的法律意义是指,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财物后,给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据。“收条”标识着一个法律基础民事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确定的义务。
本文标题:仅凭汇款凭证,能否讨回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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