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挂靠单位有责任吗?
福州众印网 2006/10/9 14:36:00 来源:转载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挂靠单位究竟该承担何种责任?日前,闽清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三车连环撞致一名乘客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时给出“说法”: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车连环撞致乘客死亡
2005年12月14日下午,翁某乘坐被告张某驾的车(该货车挂靠甲公司)从福州往南平方向行驶,途中车头右侧撞上停在路右边的由被告毛某驾驶的拖拉机的左侧车尾。然后,该轻型货车车尾甩至路左侧,又与从南平往福州方向行驶的由被告杨某驾驶的(乙公司所有)货车碰撞。三车连环相撞,致使翁某受重伤死亡。
今年1月17日,交巡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毛某负次要责任,杨某不负责任。死者亲属认为翁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毛某、杨某、甲公司、乙公司等5个被告共同侵权造成的,因此诉请5个被告连带赔偿。
法院:挂靠具有担保的性质,应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死亡的结果与被告张某、毛某的违法驾驶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交巡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纳。被告张某、毛某应对原告的亲属翁某在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合理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分别为:张某负70%的责任,毛某负30%的责任。被告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公司也不应承担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甲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在法律效果上即为被挂靠者的经营活动。挂靠具有担保的性质,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就必须接受风险。挂靠双方内部约定的挂靠权利义务不对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因此,甲公司应与挂靠者即实际车主张某一起对本起事故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闽清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甲公司共同赔偿原告6万多元损失,被告毛某赔偿原告2万多元损失,被告张某、毛某、甲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文标题:车辆肇事,挂靠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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