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林先生替股东高先生垫付了7.5万元出资款。围绕着这笔钱算借款还是算管理报酬等问题,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高先生应返还给对方7.5万元。
2003年11月1日,高先生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股份分配协议》。双方约定,林先生以高先生的名义拥有福州某有限公司15%的股份。林先生出资30万元,其中的7.5万元为替高先生垫付。高先生以拥有的5%股份作为担保,并用年度分红作为他支付给林先生的最低保障资金。协议签订后,林先生缴纳了30万元的出资款。同月11日,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底,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高先生缴纳了增资款75万元。
林先生向高先生追讨7.5万元钱未果,遂将对方推上被告席。高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林先生返还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而为其垫付的增资款22.5万元及利息。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高先生提出,“垫”与“借”是完全不同的。“借”肯定要还,“垫”可以是自愿为他人支付,可以不要求返还,而双方的书面协议并没有要求返还。由于高先生作为显名股东和公司的总经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林先生作为隐名股东根本不参与管理却能分享公司的经营收益,显然林先生应给高先生相应的报酬,所以双方约定7.5万元作为报酬是合理的。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是经工商局登记的,是对外公示的,这说明林先生没有否定过对于增资款22.5万元应承担的支付义务。林先生则反驳称,垫付款就是借款,对方理应返还。至于公司增资一事,他毫不知情,也未作出认缴出资的意思表示。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垫付”二字,顾名思义为替人暂付款项,即为“替人暂付”,垫付人就有权利请求相对人偿还款项。因此,林先生请求高先生返还由其垫付的出资款7.5万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高先生主张这笔钱系林先生给付的管理报酬,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林先生作为公司隐名股东,对该公司增资未作出认缴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高先生要求对方返还22.5万元增资款及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