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以其售货凭证上印有“特价及促销货品恕不退换”字样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换货品而被消费者投诉。昨天,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这家专卖店进行了查处,责令其向消费者退款,并决定依法对其罚款。
7月26日下午,李女士花60元在福清市渔溪镇隆华路的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购买了一条特价女裤。她买回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便于第二天到店里要求退货或换货。经营者当即出示售货凭证,以该凭证已标明“每件货品只能调换一次,其中特价及促销货品恕不退换”为由,拒绝给她退换。她多次与经营者协商,经营者均置之不理。眼看着自己无法退换女裤,李女士于昨天上午气愤地到渔溪工商所投诉。该工商所工作人员马上带着这条女裤和购货单据前往调解。经调解,经营者如数向李女士退款,但付出的代价是被该工商所罚款100元。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商人员提醒,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价及促销货品恕不退换”、“每件货品只能调换一次”等表述均属于霸王条款,这种自定义的免责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经营者明确标明产品属次品、残缺品或标明产品有瑕疵,则有权利不为消费者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