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建立健全经营者(或服务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有相应的内部价格管理机构或物价员队伍;经营者(或服务单位)合理制定价格(收费),做到质价相符,准确记录价格信息;依法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促销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生存竞争能力,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两年内未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参与A级示范评定等。
据了解,“价格诚信示范单位”称号有效期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