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名为左氧氟沙星的抗生素,一般药店的价格是2元左右,而公立医院的价格则是在25元左右———这就是目前通过合法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一个缩影。
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首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此举能否造福于民、对虚高的药品价格进行调节?各方拭目以待。
条款:投标价不能高于市场价
昨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陈丽群在向会议作关于《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的报告时介绍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强化了对医疗采购、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要求,体现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的条款中,即“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现状:“公”药价格高出“私”药10多倍
公立医院通过合法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是一个早已公开的秘密。
昨日,记者采访了一位从事药品推销多年的医药代表陈铭(化名)。陈铭举例说,一种名为左氧氟沙星的抗生素,一般药店的价格是2元左右,而公立医院的价格则在25元左右。
陈铭说,虽然政府已经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降低医院药品价格,但是由于高回扣、开单提成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药品进入医院的公关费用并没有降低,当一些中标的药品企业利润受到急剧压缩时,厂家要么退出,要么变相提高价格进入医院。当某种药品在医院没有市场时,改变包装是药品生产商们常用的方法,如将红霉素改名为“抗生红霉素”,将黄连素改为“盐酸小檗碱片”等,将10粒装改为15粒装,将单一成分改为复方产品等等,手法不一而足,而改装后的价格会比以前高很多。“与药品进入医院的复杂程序和各种影响因素相比,药品进入平价药店的过程就简单得多。”陈铭介绍,一般药店都是直接从厂家进货,以减少中间的流通环节,降低采购的成本。
审议:规定意在解决中标价过高
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部分委员对当前医药市场的混乱给予了痛斥。
一位委员说,他的心脏不好,要到医院开药,药价很高,医院还存在“哄”患者买药的情况,如买了不到300元的药,医院就直接把药价开到300元,给出一些用不着的药。他激动地说:“医院真是黑着良心。”
另一位委员告诉记者,在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规范招标文件是确保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的重要环节,建议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规范,以便于监督。因此,为解决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中标价过高的情况,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这项规定。
质疑:“市场平均价”难有标准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这样的规定能否对医院虚高的药价进行调节?无论是院方药剂科的负责人,还是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抱着怀疑的态度。
昨日,记者采访了两家省级医院的药剂科负责人,他们的观点一致,质疑集中在“市场平均价”上。他们认为,我省各个城市的经济水平不一样,那么平均价的标准是什么?是全国的标准,还是全省的标准,或是各城市都自己制定一个标准?操作难度很大。
一位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我国的药品厂家极多,一种同样的药品有着成百上千家的药品厂在生产,因此,同一种药品有着多种价格。那么,怎么为某种药品制定一个平均价,使其符合所有想参加投标的厂家呢?
一些受访者也在质疑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条款,来强制医疗机构执行该项规定,这肯定会影响该《条例》在施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受访者还指出,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如果此举能行得通,对于医患双方是个双赢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