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销售新规定》
福州众印网 2006-12-15 10:49:00 来源:转载
近日,我市公安机关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就燃放、销售、批发、运输烟花爆竹作出了相关规定。
燃放产品为国家标准的C、D级
明年是我市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一年,市民在春节期间,可在限定时间、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市公安局按照环保和安全的原则,会同安监、质监、供销等部门,最终确定我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燃放产品的种类为国家标准的C、D级产品。同时,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禁止销售“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多响”(含双响)、“花中带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上市烟花爆竹将贴统一标签
此外,准入我市市场的烟花爆竹将统一防伪标识,一律为市烟花监管办监制的标签。目前,标签正在设计中。
标签设计好后,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办公室将组织公安、安监、质监、消防、工商等部门对各地供销社、日杂公司仓库内库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将粘贴防伪标签,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就地封存,甄别后统一处理。
批发零售须持证
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安监、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批发场所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计划内每个村(居)委会管辖范围内设立1~2个。
此外,批发零售烟花爆竹须持《许可证》。市公安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条件,做好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严禁无证经营(批发)。
发证前,警方将对经营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开展法规和管理常识、基础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保管、储存、运输、购销、燃放安全要求及烟花爆竹事故案件分析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业。
禁限燃放区域及时间
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木屋毗邻区;福州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同时,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违规燃放将受罚
警方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及时移交给安监部门处理;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方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对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标题:福州市关于《烟花爆竹燃放销售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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